内幕交易涉千万罚单,遭"没一罚五"重罚


根据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发布了《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此类合同签署事项属于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符合第五十二条对内幕信息的界定。经查,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2年11月13日,最终于2023年1月10日对外公开。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即形成后至公开前)内,当事人陈金全与掌握该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存在多次联络接触。关键的交易行为发生在2023年1月5日至9日期间,陈金全在此期间买卖了涉事公司股票,并从中获利578.99万元。监管机构认定,其买入股票的时点与内幕信息的形成、演变过程高度吻合,交易模式呈现出突击买入、集中度高、成交量显著放大等特征,整体交易行为被判定为明显异常。
上述违法事实的认定,建立在扎实的证据链基础之上。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涉案人员的询问笔录、通讯记录、公司发布的公告文件、情况说明材料、证券账户开户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明细等,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指出,陈金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禁止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禁止交易的规定),其行为性质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定义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案件听证环节,陈金全曾就其股票交易行为的正当性以及相关事项是否构成内幕信息等问题提出申辩意见。经证监会复核审查,认为其申辩理由不能成立,最终决定不予采纳。
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严格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依法作出最终处罚决定:没收陈金全因内幕交易获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78.99万元,并对其处以高达人民币2894.9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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