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亮剑并购造假:主犯帮凶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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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宜通世纪)披露,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一宗涉及并购重组财务造假的案件作出刑事判决,标志着这起历时多年的司法纠纷进入执行阶段。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许某群在资产并购过程中,通过提供资金及协助财务造假,导致宜通世纪以不合理高价收购标的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4000万元归还宜通世纪;若追缴不足,责令其继续退赔。
此案凸显了司法实践中“追首恶”与“打帮凶”并重的原则,体现了对财务造假全链条追责的强化。市场分析认为,此类判决不仅能震慑潜在违法者,还有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环境净化。
并购造假参与者面临刑事问责
2016年,宜通世纪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以10亿元对价收购倍泰健康100%股权。交易对方曾承诺,标的公司2016年至2019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11亿元。然而,2017年倍泰健康在方某林等人操纵下实施财务造假,虚增订单数据,导致宜通世纪年报失真,随后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2018年,主犯方某林因合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2020年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犯罪所得7.7亿元被追缴发还宜通世纪。二审维持原判。
许某群的涉案细节源于2018年一份仲裁公告,其与倍泰健康签订的《借款合同》显示,并购前曾向后者出借7000万元。借款逾期后,许某群申请仲裁追讨本息,但后又撤回。判决书揭示,许某群在并购中主动提供资金填补标的公司资金缺口,并协助造假,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从犯。因其在审理期间脱逃且拒不认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专家指出,对协助造假方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体现了司法严厉性。近年来,监管部门强调对造假链条中所有参与方追责,通过行政、民事、刑事手段构建立体化惩防体系,彻底瓦解造假“生态圈”。
立体追责体系加速完善
并购重组本是上市公司提升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但高估值诱惑常引发财务造假风险。近期,类似案件如*ST天山并购大象广告案中,主犯陈某宏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进一步印证了司法对造假行为的零容忍。
目前,针对财务造假的“行民刑”立体追责机制已初步形成。行政层面,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交易对手及相关责任人同步处罚;民事层面,司法实践开始要求交易对手乃至协助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事层面,除主犯外,资金提供方、客户等配角亦被纳入追责范围。
明确标准以根除造假链条
自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来,财务造假刑事责任案例显著增加。例如,起步股份因欺诈发行证券罪被处罚金1000万元;金通灵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因同类罪名被判刑并处罚金。
专家认为,强化刑事责任旨在提高违法成本,形成“不敢造假、不想造假”的市场氛围。未来需进一步明确“故意”“明知”等协助造假行为的认定标准,通过跨部门数据联动与制度协同,构建全覆盖的惩防网络,从根本上遏制造假动机,保护投资者利益与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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